田华杜磊
在国际上,中国庭审直播的成绩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和司法文明的贡献,其经验值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域外国家和地区借鉴。
由于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则在此情形下只需给与每个人自由的选择,就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因为每个人在做出选择之前对其选择的可能后果以及对别人产生的后果都有预先理性的判断。[36] 前注35,张文显主编书,第98-100页。
[12] 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261-262页。[20] 张文显:《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从学习者的角度看,逻辑上,法理学教材在绪论或导论部分首先需要阐述法学,然后阐述法理学,之后则必须将重点放在法理上,围绕法理的概念渊源、发展历程、范畴体系、作用或功能、思维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由此,从这一角度看,社会正义问题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所共同关注的对象。第三,着重对法律思维、法学思维和法理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
如前所述,中国法理学通过回归法理完成自我重塑,不断增强自身解释力、整合力与批判力等,将会对中国整个法学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但深入系统地研究西方,如同深入和系统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智慧和资源一样,都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讨论对法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评估结果。
[25] 网页访问和点击视频录像一样简单,而且可以尽情地观看整个录像。虽然联邦司法中心认为报告内容是可靠有效的,但本报告并不反映联邦司法中心理事会的政策或建议。因此,我们更倾向于有经验的参与者:如法官和律师,以了解他们对证人和陪审员受影响的看法。在最常见的被通知录像的案件类型中(至少100起被通知的案件),最可能被同意视频录像的案件类型是专利/版权/商标案件,其他法规和劳动类的案件类型(分别占37%、17%和15%)。
7位律师认为录像可被用作或当做教育自己及其他律师的有益教学工具。如何处理受访者无意见的答复这个问题需要单独处理。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39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担心非公众人物被曝光,18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担心会公开宣传。内布拉斯加州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这种下降幅度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当事人或法官拒绝录像的情况。或向陪审员释放证人或证词特别重要的信号(70人,占65%)。
评估视频录像的前景,以备制作纪录片。少数试点法官,尽管只占少数,表示对视频录像所列出的一些影响没有意见。法庭诉讼只有在法院征得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被记录。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感激。
然而,到目前为止,有过法庭录像经验的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几乎不存在操作和管理上的影响。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已向法庭数量有限的试点法院提供了此设备,设备总价约460,000美元。
法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讲述其参与视频录像的经验与看法。20位律师,或者他们的当事人则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同意视频录像的,包括保存重要案件的诉讼程序视频以便将来供人参考。
法院联络员保存所有被通知录像案件的清单,并将相应的文件提交给中心。如下表8所示,我们从法院使用的程序可以预测,通常是几个试点法院发出通知后才会提出视频录像的问题。[20] 不想让法官失望,这个回答成为8位同意视频录像的律师的唯一选择。试点法院已经为如何施行试点项目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且这些试点法院采用了广泛而多样化的程序,法院让法官个体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通知并争取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法官使用更统一的程序发送通知和接收同意书。不适宜的活动被记录并公开(2人)。在2013年年底,我们对视频录像附上了一项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
4、庭审录像的前提一般是在法庭提示了有权录像或者至少一位法官对庭审录音录像有着特别兴趣,并鼓励当事人同意在试点法院的待决案件中使用。案件未按预定日期进行。
由于需要征求同意意见,这些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参与了庭审录像。检查法庭的录像设备问题(部分人)。
与法官作出的答复一样,对于下面的讨论,我们将律师的答复分为无影响影响很小与影响适中影响很大两组(详见第25页的讨论)。经由25位参加过视频录像的问卷调查受访者对视频录像影响进行评估,形成表11,该表介绍了视频录像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类型,类型范围包括无影响到影响很大。
关岛地区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7月18日起实施试点项目。根据问卷回应的不同程度,我们进行不同分类,分别代表不同的观点。提高陪审员对其裁决的责任感(20人,占19%)。法官的观点会随着同意申请的变化而变化----因为一些法官认为征求当事人和律师同意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没有标准作为导向,因此很难知道这个数据是否重要。使律师更有礼貌(137人,占76%)。
准备将视频文件上传到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官网中的法庭录像页面。我认为审判已经对律师带来了很大压力,另一层压力就是还须考虑他们在电视上的说话方式和内容,这对他们来说承担了不必要的负担。
调查结果如下表16所示,包括有庭审录像经验的优秀律师和只有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经验的律师。第3栏显示了实际同意庭审录像的数量,同时也为实际可视频录像的庭审数量设定了一个临界值。
法院的研究联络员可帮助参与法官区分诉讼类型,处理通知和同意录像程序。[4] 详见网址www.uscourts.gov/about-federal-courts/cameras-courts [5] 更多关于视频录像设备和法院录像程序的信息请见下文,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见附件B。与法院将无答复或一方拒绝视为解决同意问题的方式相比,在法院工作人员努力收集当事人同意和拒绝表格的过程更耗时。法院联络人向中心发送有关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表格,并随附一些其他庭审的电子表格信息,以供内部使用。
除通过表格收集信息外,我们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获得了试点法院法官和律师对庭审视频录像的评估。然而,这种程度的录像以及相对应的诉讼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获取同意或反对意见以及操作录像设备),已经提供了大量关于通过法院操作录像设备进行庭审录像的信息。
虽然法官禁止对刑事案件听证会录像并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但并没有限制案件类型的录像资格。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是由于其在法治统一方面的特殊作用和其判例对各州的影响,其审理程序和审判公开方式值得特别关注。
其他法官指出,要求视频录制并不一定只是他们的想法,因为既定诉讼程序的许多其他方面的因素也在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因此,不难发现,多数法官支持庭审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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